刘玲:读赵琳琳教授《澳门司法制度新论》的收获与启发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读库 Author 刘玲
在春暖花开的季节,我应邀到澳门科技大学参加“十字门法律论坛”,论坛期间,赵琳琳教授详细介绍了澳门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内地学者、律师与澳门学者、律师之间进行了交流。会后她赠我一册新作《澳门司法制度新论》。
澳门面积三十多平方公里,六十多万人口,以博彩业为主,其法律制度受葡萄牙影响几百年,回归祖国后,法律制度吸收了不同法域的经验,进行了移植、改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澳门司法制度新论》详细介绍了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警察制度、廉政公署及财产利益申报制度、律师制度、司法援助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登记公证制度和特区赔偿制度,为读者了解澳门法律制度打开了大门。
该书侧重于澳门回归以后的司法制度,同时兼顾近年来澳门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及最新进展。
学法律的人都有如下体验:在了解外国及地区的法律时,都会不自觉地拿本国或本地区法律与之对比。这种对比上升到一定高度,就可称之为比较法学。这种对比,也为研习法律增添了不少乐趣。
比如,澳门法官有权持枪,澳门法庭上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澳门居民变更姓名需要向行政长官申请……
澳门设立三级法院,共四十多位法官。澳门法官有权持有、使用枪支弹药。每年还享有一个月的专有司法假期。澳门官方语言是中文、葡文,而实际上,葡文使用者仅占0.6%。但是,澳门法律要求法官必须通晓中、葡双语,于是,裁判文书有中文判决,有葡文判决,还有中葡文判决。法庭上,普通话、葡语、英语、广东话等语言交错出现,一个庭甚至需要几个同声传译。
澳门的检察官制度也很有特色,只设立一个检察院,采取三级派任方式与三级法院相对接,检察官共四十多人,实行检察一体原则,享有独立完整的侦查权,可以指挥和领导警察。
澳门有律师三百多人。澳门律师制度实行授予制,不需要进行统一资格考试。具备法学士学位者向律师公会提出申请,而后经过一年半以上的实习期,经律师公会评核合格的,方注册为律师,周期漫长又艰苦。
澳门律师享有职业保障权、通信权、阅卷权、拒绝作证权,同时承担职业保密义务,禁止广告和招揽客户,律师同侪尊重、特定场合穿律师袍等。
这本书不是单纯地介绍澳门司法制度,而是将澳门司法制度放在同一时代背景下的世界之林中,从理论研究角度,运用诉讼原理和规律,对澳门司法制度进行了客观评价,并针对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例如,澳门法律规定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一审管辖权属于终审法院,赵教授从审级设置原理进行了分析,认为澳门审级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对于澳门的法院预审制度,赵教授认为预审法官权力过大,澳门只有三名预审法官,却决定着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决定羁押、决定检察院的不起诉等,这在客观上造成程序繁琐和职能混乱,预审权僭越了检察院的起诉权,这违反诉讼规律,也影响了程序效率。
检察院职权设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自由裁量权较小,在强制措施、不起诉问题上受制于预审法官,对案件的启动、起诉决定、辩诉交易、公诉变更、抗诉裁量等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分流一部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另一方面,检察院对警察的侦查指挥权过大,反而限制了警察专业侦查工作的高效进行。
《澳门司法制度新论》进行制度评价时,通过详实的司法个案、官方统计数据,为读者展示了一个立体、现实的澳门。书中也穿插了点滴澳门风土人情、社会生活、居民思想性格情感等等,让司法制度生动地与社会生活融合,展示的是“活生生的法律制度”。“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法律与文化、与生活不可割断,法律制度不是用简单外力强加给大众,而是在适宜的土壤中播下适宜的种子,让其生根发芽开花。
赵琳琳教授眼界高远,多年研究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区际司法等领域,对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如数家珍,她长期在澳门科技大学工作,不仅对澳门法律、司法了如指掌,而且熟悉澳门百姓生活,善于用专业的视角发现问题,条分缕析地分析、归纳问题,探寻问题实质,运用诉讼原理和规律进行客观评价,提出完善的、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案。
正因如此,读者得以借助作者的视角,顺着作者指引的方向,推开十字之门,探求澳门法律,比较区际制度。
《澳门司法制度新论》还可以看做一本司法制度索引书,读者可以从中知晓世界诸多国家在同一制度中的不同设置。
该书在谈到澳门有必要构建辩护交易制度时,通过横向对比,将澳门现实状况与其他国家地区司法现实进行比较,介绍了美国的辩护交易沿革,介绍了法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家的有罪答辩、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评析了台湾地区的控辩协商程序。
同样,在介绍ADR机制、恢复性司法、法律援助、执行、仲裁制度时,同样对不同国家的类似制度及实践状况进行概述。这本书,为法律人士打开的是“多扇门”。
澳门近些年也在进行司法改革,借鉴和移植他国先进经验,建立了有澳门特色的司法制度,其中有很多制度运行效果比较好,比如廉政公署的保密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假释制度、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等。
澳门的财产申报制度始于1998年,公职人员和公共行政人员有义务向廉政公署或终身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不实要被罚款甚至科处刑事责任,财产申报书向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阅读。
澳门社会重返制度很有特色,社会重返厅专门负责囚犯的社会重返和社区矫正,向即将获释的囚犯提供更生服务,社会爱心人士也参与其中,提供中途宿舍、帮助就业、提供经济支持、培训技能,进行教育、辅导,帮助重返社会。
澳门的少年感化院由来已久,数次更名,它是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执行法院所判收容措施的教育场所,对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封闭式的教育和矫正。有些类似内地以前存在的工读学校。
少年感化院对每一位入院生进行详细评估,制定个人教育计划,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提高其重返社会时的适应能力。澳门这些制度,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而且对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了现实的参考和启发。
澳门,美丽的十字门,是人们梦寐的旅游度假胜地。在司法制度方面,特区和内地之间的学习、交流、借鉴也将加速度前行。这本《澳门司法制度新论》,就是一座通向澳门的法律之桥。
赵琳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副会长;濠江法律学社副理事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英国剑桥大学、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
已出版专著《澳门司法制度新论》《刑事冤案问题研究》,参与《自治与他治:澳门的行政、司法与社团(1553—1999)》《刑事诉讼法学》等著作或教材的撰写,在《法学》《政法论坛》《澳门法学》《澳门研究》《澳门日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60余篇;先后主持或参与省部级、澳门本地的科研课题2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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